近日,省台办在南京组织22家省有关单位召开贯彻落实《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称《条例》)推进协调会。各有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对照任务清单中的具体任务交流工作思路和落实举措,进一步凝聚贯彻落实《条例》、服务台胞台企扎根江苏发展的合力。
根据《意见》,福建可以“开展台胞担任在闽非宗教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试点”。答:《意见》指出,开展台胞担任在闽非宗教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试点。答:发起设立全省性社会组织按照《全省性社会组织成立、换届、注销工作规程(试行)》(闽民规〔2024〕1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流程按照上述工作规程的附件《全省性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