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9日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全文如下:
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为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第六条有关规定,就两岸海关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
海关程序指双方海关及行政相对人应遵守的相关程序及规定;
海关合作指双方为执行海关规定而进行的各项合作;
运输工具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及航空器;
请求方海关指请求协助的一方海关;
被请求方海关指被请求协助的一方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