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资料  >  法律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06.29)

2013-07-16 09:31 来源:新华社 字号:     转发 打印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6月29日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

  第三节 经营

  第四节 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责任编辑:孟雅诗]

涉台常识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