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促进浙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2023.07.06)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强力推进三个“一号工程”,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支持台资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浙台经济融合发展,经商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出台以下措施。
一、支持台资企业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台资企业申报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支持台资企业申报软件税收优惠、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支持台资企业申报我省企业技术中心、未来工厂等培育认定。
(二)鼓励支持台资企业积极申报创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将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鼓励支持台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按研发投入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激励。
(三)支持台资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对研发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设在本省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五)鼓励台资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对申报“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并获立项的,按规定给予省财政资金支持。
(六)鼓励支持台资企业依法依规通过适当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等方式增容提质,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实施“零土地”技改。对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二、加强涉台经贸园区建设,打造台资企业来浙投资发展新平台
(七)加快建设海峡两岸(绍兴)数字产业合作区、海峡两岸(温州)大健康产业园,打造“东引台资”新平台。
(八)进一步加快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及示范点建设,提高涉台服务窗口、服务中心等服务平台的覆盖面,为台湾同胞来浙就业创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九)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借鉴温州台商科技产业园做法,采取设立台商产业园区等方式,帮助中小型台资企业解决购地、用地等发展空间问题,支持其就地转型升级,抱团集聚发展。
三、支持台籍人才来浙发展,分享高质量发展机遇
(十)支持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人才项目,对入选人才一视同仁兑现各类政策待遇,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支持。支持台湾高层次人才申请人才分类认定,分层分类落实子女入学、社保、医疗等方面的优惠待遇,顶尖人才可提供“一事一议”支持。支持高层次人才密集、管理规范的台资企业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根据企业需要给予充分授权。
(十一)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对有资质的台湾团队参与项目招投标给予同等待遇。结合农民培训工作,鼓励引导有资质、有经验的台湾同胞参与乡村建设规划设计指导服务。
(十二)鼓励台湾同胞按照规定在浙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浙江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库,开展精准帮扶。支持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采取直接变更登记模式变更经营者,探索推进台资企业全流程登记办理,切实提升注册登记便利度。
四、进一步优化台资企业服务举措,支持及时分享各项政策待遇
(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列入国家重大外资专班项目、省重大外资项目推进计划,在资源要素保障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台资重大项目全流程领办代办、用工用地用能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服务,第一时间帮助台资企业解决投资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四)支持台资企业投资先进制造业项目、重大服务业项目、企业总部项目,对符合《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浙政办发【2023】22号)的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 (2023—2025年),省级财政按政策给予奖补。台资企业投资项目在享受上述省级奖补政策同时,可叠加享受项目所在市、县(市、区)承诺的财政、土地、能源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十五)支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同等享受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农业信贷担保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
(十六)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台资企业贷款投放力度,推广台湾同胞专属信用卡“台融卡”、台资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台融贷”等台湾同胞专属金融服务,推出贴近台资企业融资需求的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供应链金融等创新金融产品。
(十七)在台资企业集聚地常态化举办“台商大讲堂”等活动,通过浙台微讯、浙台头条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宣讲中央和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帮助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十八)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成立浙台相关产业联盟,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帮助台资企业更好拓展内销市场,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