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资料  >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正文

在沪投资台胞随行子女就读中小学、幼儿园事宜的有关手续

2005-12-26 17:23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一、 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在沪投资台胞提交的入学申请书、台湾户籍誊本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生家长所在企业(机构)的证明书办理台生的报考和入学事宜。招收和录取办法参照招收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办法执行。

  二、 台生在沪就读期间,可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有效的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期限多次出入境签注和暂住加注手续。


(来源:大陆投资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责任编辑:system]

相关阅读:  

涉台常识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