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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计算缴纳个税政策衔接问题通知(2005.12.09)

2006-02-15 10:17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国税发[2005]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经研究,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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