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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2005.10.10)

2006-06-22 15:14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现就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规定办理了就业手续,并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后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规定的时间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厦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可随同本人社会保险关系一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经批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我市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按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缴费标准参加失业保险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失业后仍居住在厦门的,可按《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后离开厦门的,参照外来员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六、本通知仅规定基本事项,今后将逐步完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并适用于全体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保人员。

  七、社会保险规定涉及的概念和术语含义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不一致的,以我市现行规定为准。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日

 

 台湾居民在厦门就业的社会保险政策


  2005年10月10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厦劳社[2005]260号),根据该通知,依照规定办理了就业手续,并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我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一、参保登记:在厦劳社[2005]260号文下发之前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自厦劳社[2005]260号文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自厦劳社[2005]260号文下发之日后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规定的时间(每月6日至20日的工作时间)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按其选择的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缴费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医保待遇;工伤、失业保险按照国家、厦门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生育保险暂不参加。

  (二)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厦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可随同本人社会保险关系一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经批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我市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按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缴费标准参加失业保险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失业后仍居住在厦门的,可按《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后离开厦门的,参照外来员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注意事项:厦劳社[2005]260号文仅规定基本事项,今后将逐步完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并适用于全体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规定涉及的概念和术语含义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不一致的,以我市现行规定为准。

  来源:厦门人才网

编辑:永青

 

[责任编辑: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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