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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获得国内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资格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的规定(2006)

2006-06-22 16:44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关于获得国内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资格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的就业问题
 
  取得国内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资格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并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或聘用关系后,在厦工作期间建立的档案资料可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并可参照《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规定的办法申请办理《厦门市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就业后的流动按我市现有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相应管理权限办理人事关系的转接手续。

  摘自厦府办〔2006〕9号文件《厦门市人事局关于2006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附:《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引进工作,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柔性引进,是指不受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人才引进方式。
    第三条  《厦门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柔性引进的人才在厦工作、创业、居住、生活和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人才柔性引进,加强对人才柔性引进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引进的对象、方式
    第五条  柔性引进的对象原则上应是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属本市紧缺专业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得流动的人员除外。
    第六条  柔性引进国内外人才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智力引进。人才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智力服务合同书,承担项目开发、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提供智力服务;
   (二)业余兼职。人才在不侵犯所在单位知识产权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兼职合同书,来我市企事业单位兼职;
   (三)人才创业。人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来厦创办企业;
   (四)其它方式。包括人才派遣、人才租赁等。
    第七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才柔性引进的核准工作。用人单位或来厦创办企业的个人须填写《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合同书;来厦创办企业的提交所创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人才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国(境)外护照;
(三)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科技成果证书。

第三章 《居住证》的申办、变更及时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报送《厦门市人才居住证申请表》,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出具《办理<厦门市人才居住证>通知书》。
   第九条  市公安局依市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办理<厦门市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发放《厦门市人才居住证》。
   第十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才,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变动证明材料到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居住证》变更登记,持变更登记手续,到市公安局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市人才居住证申请表》,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向市公安局办理换证手续。《居住证》逾期自行失效。持证人离开本市的,用人单位应负责收回《居住证》,并上交市公安局。
   第十二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有人应到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补发登记,然后持市人事行政部门确认的《居住证》补发登记手续到市公安局办理补发《居住证》。已领《居住证》的,不再办理《厦门市外来人口暂住证》;属国内柔性引进的人才,已领《居住证》的,不再办理《厦门市外来员工就业证》。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可申办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报科技项目,申请科技经费资助,申报科技奖励及其它评比奖励活动。
  (二)可按照《厦门市流动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规定》,在厦申报评审或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三)取得《居住证》的境内人才或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原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居住证》期满不再续办的,离开本市时,可将其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持有《居住证》的人才,在本市工作或服务期间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
  (四)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才和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个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居住证》期满不再续办的,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或转移手续。
  (五)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人才,可在厦申请出国(境)公务、商务活动和往港、澳旅游手续。
  (六)符合计生规定的子女需在厦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凭其父母的《居住证》由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住所片区内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七)可凭《居住证》及相关证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八)来厦投资创办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自主研究开发和引进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居住证》手续,禁止假签合同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所享受的相应政策待遇、收回《居住证》,追回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之间在人才柔性引进问题上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未果的,可按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来源:厦门市人才网

编辑:永青

 

[责任编辑: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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