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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拟限制媒体报“膻腥色”新闻 尺度难定争议多

2010-05-18 11:10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5月18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为遏止台湾媒体恶性渲染裸体和尸体等耸动的新闻题材,台当局“内政部”已提案修正“儿少法”,明定新闻媒体不得以文字或图片详述社会暴力事件,否则拟处媒体业者新台币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锾,并公布姓名。业内人士分析,一旦修订通过,将对台湾媒体报道生态产生重大冲击。

  台“立院”昨日审查“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其中,针对近年来台湾社福团体不断抨击媒体经常耸动报道色情、血腥暴力新闻,严重影响儿童少年身心健康,但主管机关却“无法可罚”,因此,提案新增条文,对平面媒体进行规范,一旦记者以文字或图片,详细描述色情、暴力、猥亵、犯罪、施用毒品及自杀等行为,就是抵触“儿少法”规范。

  针对这项修订动作,引发部分社会新闻记者哗然,直言“以后社会新闻怎么写?”“修订的立意很好,但如果有被害人被狂砍五十刀,凶嫌手段残暴,但见报的东西,难道就只能写‘有人被砍’吗?加害人难道不须受到舆论谴责吗?”

  面对质疑声浪,也提案“修法”规范媒体报道不应过于“写实”的民进党民意代表黄淑英举例表示,根据研究发现,前几年艺人倪敏然上吊消息传出后,当月全台上吊人数比起前一个月就暴增数倍,显示这类社会新闻被媒体大肆炒作后,新闻就可能成为“模仿的教材”。

  因此,对于媒体拼命消费裸体与尸体等耸动题材,黄淑英说,民众当然拥有知情的权力,但如果把警方因办案才需知道的细节,拿来加油添醋作为新闻,就算是“过度渲染”。

  但她说,台当局“内政部”的提案文字太过广泛,“好像连刀都不能写”,而且报道“膻色腥”的又不只有平面媒体,因此她才提案以更精确的文字进行规范;亦即包括电子及平面媒体,都不得“过度描述”恐怖暴力血腥的情节,否则就是处3万以上、15万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至于何谓“过度”,黄淑英表示,这仍需与主管机关做细部讨论,但她相信社会自有一把尺,像上周发生在台中市的辗尸惨案,媒体详细描述“哪条腿被撞断,歹徒来回辗了几次,血如何喷在路上,连大人看了都怕,民众不需要这种东西吧。”

  由于昨日台“立院”只排上午审查部分修正草案,针对该条文还来不及审查,预计下次审查会继续审查。(中国台湾网 张辰剑)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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