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05 10:01 来源:国台办网站 字号:小 中 大 转发 打印
(1995年6月22日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代表国务院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是包括香港同胞、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长期以来的共同愿望。“九七”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关系,是两岸关系的特殊组成部分。“九七”后香港的涉台问题,凡属涉及国家主权和两岸关系的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处理,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处理。港台两地的民间交往,香港同胞、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应予以维护,以促进两地共同繁荣。
中央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理“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是:
一、港、台两地现有的各种民间交流交往关系,包括经济文化交流、人员往来等,基本不变。
二、鼓励、欢迎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到香港从事投资、贸易和其他工商活动。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在香港的正当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三、根据“一个中国”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空中航线和海上运输航线,按“地区特殊航线”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海、空航运交通,依双向互惠原则进行。
四、台湾居民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香港地区,或在当地就学、就业、定居。为方便台湾居民出入香港,中央人民政府将就其所持证件等问题作出安排。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在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基础上,可与台湾地区的有关民间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之间以各种名义进行的官方接触往来、商谈、签署协议和设立机构,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
七、台湾现有在香港的机构及人员可继续留存,他们在行动上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得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不得从事损害香港的安定繁荣以及与其注册性质不符的活动。我们鼓励、欢迎他们为祖国的统一和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以上各项政策的依据是“一个中国”的原则和“一国两制”的方针。我们要求台湾当局认清形势,面对现实,采取务实的态度,消除各种障碍,不要企图在港台关系上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活动。我们也要求台湾在港的机构和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用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不从事有损香港安定繁荣的事。
[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