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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删"违反意愿"才算性侵条款 加重性侵刑罚

2011-03-11 16:39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网3月11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2010年连续发生数起法官轻判女童被性侵的案件,引发舆论挞伐。台“行政院”10日修正“刑法”,加重性侵刑责,并删除“违反意愿”条款,受害人不必再证明是否违反自己意愿。

  修法加重强制儿少性交刑责,放宽儿少被害人年龄门槛,将现行222条加重强制性交罪的被害年龄,由未满14岁提高为未满18岁,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227条的合意性侵幼女罪年龄,由14岁至未满16岁,降为12岁至16岁未满,最高可处7年徒刑,猥亵可处3年以下徒刑。

  并加重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刑责,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成年人性侵儿童(未满12岁),不得免刑。

  且增订“两小无猜条款”,未满18岁者与12岁至16岁发生性行为或猥亵,可减轻刑责或免刑。

  台“法务部”因应外界的诉求,在修法中主张,性侵害应厘清的是加害者的犯意,而不是被害人的意愿,因此删除“违反意愿”等要件。

[责任编辑: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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