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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删民众团体“不得主张共产主义等”条款

2011-05-17 09:03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台湾立法机构“内政委员会”16日初审通过删除台湾地区“人民团体法”第2条、第53条有关民众团体组织与活动“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等相关规定。


  据报道,台“立法院内政委员会”16日审查当局“行政院”函请审议的“人民团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指,台“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44号解释,宣告前述规定与台湾最高法令“保障自由”意旨不符,应予删除。

 

[责任编辑:郭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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