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5 14:36 来源: 字号:小 中 大 转发 打印
台当局“行政院”19日通过关于跨境移交受刑人的相关法令草案,明订接收及遣送受刑人均应经双方同意、并经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等。
提出草案的台当局“法务部”表示,民众在岛外执行徒刑,或外籍人士在台湾执行徒刑,因语言隔阂、文化差异及地理距离等因素,矫治效果有限,因此移交受刑人返回其原籍执行,已成趋势。
“法务部”说,为移交受刑人,以彰显人道精神,加强犯罪矫治,促进与外界合作,台湾已与许多地方尝试进行受刑人的移交。
“法务部”指出,目前“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中订有“接返受刑事裁判确定人”的规定,但是对于刑期如何转换、折抵、移交程序的进行等事项,仍缺乏法律规范,因此提出相关草案。
草案内容包括,接收受刑人应符合经移交地区与台湾双方同意,受刑人须具台湾户籍,其犯行依台湾岛内法律也构成犯罪,并获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等条件。
草案明订,转换移交地区法院宣告之刑时,应考虑同一犯行于台湾岛内法律所科之刑,同时尊重移交地区法院的判决,避免重新审判。
草案规定,遣送受刑人应符合经双方同意、受刑人具移交地区户籍,并经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受刑人在台湾地区无其他侦查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等条件。台湾地区与大陆、香港及澳门间受刑人的接返,准用其规定。
[责任编辑:郭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