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9 17:58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小 中 大 转发 打印
“司法院”系台湾当局的“最高司法”机关,主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对公务人员的惩戒审议等事项,并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司法院”设大法官会议,“院长”为主席,行使“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下设秘书处、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第四厅、参事室、会计处、统计处、人事处、公共关系室以及各种委员会等机构。“司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自2003年后,“司法院”设大法官15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
“司法院”设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院 长”:谢在全(代理)
“副院长”:谢在全
“大法官”:赖英照、谢在全、徐璧湖、林子仪、许宗力、许玉秀、林锡尧、蔡清游、池启明、李震山、黄茂荣、陈敏、叶百修、陈春生、陈新民
“最高法院院长”:杨仁寿
“行政法院院长”:彭凤至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张信雄
[责任编辑: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