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资料  >  台湾地区相关机构  > 正文

“司法院”

2010-07-19 17:58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司法院”系台湾当局的“最高司法”机关,主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对公务人员的惩戒审议等事项,并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司法院”设大法官会议,“院长”为主席,行使“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下设秘书处、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第四厅、参事室、会计处、统计处、人事处、公共关系室以及各种委员会等机构。“司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自2003年后,“司法院”设大法官15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

  “司法院”设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院 长”:谢在全(代理)

  “副院长”:谢在全

  “大法官”:赖英照、谢在全、徐璧湖、林子仪、许宗力、许玉秀、林锡尧、蔡清游、池启明、李震山、黄茂荣、陈敏、叶百修、陈春生、陈新民

  “最高法院院长”:杨仁寿

  “行政法院院长”:彭凤至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张信雄

[责任编辑:杨笑]

相关阅读:  

涉台常识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