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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台湾地区医药产品实行注册制度的通知(1993.05.25)

2005-08-22 1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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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台湾地区医药产品进入大陆市场日趋增多,为加强对台湾地区医药产品的规范化管理,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我部决定,对台湾地区医药产品进入大陆市场实行注册制度,并要求如下:

  一、台湾地区医药产品是指在台湾地区生产的中、西药品和生物制品,包括:创制、仿制、分装、包装等的产品。

  二、对台湾地区的医药产品注册的要求和程序均按《药品行理法》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由我部进口药品专家审评办公室具体承办。

  三、申请注册的台湾地区医药产品的说明书、产品包装和标签上不得出现“中华民国”或“R.o.c.”等字样及相关的徽标。

  四、注册证式样跗后(见附件二),每个医药产品注册证收取注册审批费800美元。

  对台湾地区医药产品实行注册制度自1993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台办网站)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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