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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10.24)

2012-11-07 13:37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27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12日国务院第2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2012年10月2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二、第四条修改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三、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四、删去第八条第三款。

  五、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六、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七、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责任编辑:孟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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