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二、“服务部门”指:
(一)对于一具体承诺,指一方承诺表中列明的该项服务的一个、多个或所有次部门;
(二)在其他情况下,指该服务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次部门。
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四、“法人”指根据两岸任一方相关规定在该方设立的实体。
五、“服务提供者”指两岸任一方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如该服务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通过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等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提供,则该服务提供者(即该法人)仍应通过该商业存在享有本协议所给予的待遇。此类待遇应扩大至提供该服务的存在方式,但不需扩大至该服务提供者位于提供服务的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六、“服务消费者”指接受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七、“措施”指两岸任一方的规定、规则、程序、决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
八、“一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下列事项的措施:
(一)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
(二)与服务提供有关,且该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
(三)另一方的人为在该方内提供服务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
九、“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以下列方式在一方内提供服务:
(一)设立、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
(二)设立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第三条 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于双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二、本协议不适用于:
(一)公共采购;
(二)在一方内为行使公共部门职权时提供的服务;
(三)一方提供的补贴或补助,或者附加于接受或持续接受这类补贴的任何条件。但如果前述补贴显著影响一方在本协议下所作具体承诺,另一方可请求磋商,以友好解决该问题。应另一方请求,一方应尽可能提供与本协议下所作具体承诺有关的补贴讯息;
(四)两岸间航空运输安排,即《海峡两岸空运协议》与《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及其后续修正文件所涵盖的措施及内容;
(五)与两岸间航空运输安排的行使直接有关的服务,但不包括《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项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表所列措施;
(六)双方有关海运协议的相关措施,但不包括《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项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表所列措施;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服务或措施。
三、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自然人流动的附件经必要调整后适用于本协议。
四、双方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