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资料  >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 正文

[福建]福建鼓励电影产业发展 台资影院将在全省运营(2011.11.08)

2011-11-15 09:24 来源:福州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闽台合作先行先试在文化领域上的交流将取得突破。8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将积极吸引台资和台资电影企业来闽设立电影机构。今后,由台商投资建设的电影院有望在全省各地运营。

  据了解,福建省的电影产业发展有待于进一步开发。我省计划在电影创作、院线经营等领域加大投入力度,繁荣电影市场。从今年开始至2015年,全省的电影生产数量将达每年10部以上。2012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城区均有一所数字影院;2014年底前,省定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均有数字化影厅;2015年底前,每个设区市都有一块以上3D银幕,全省影院票房收入达到6亿元以上。

  福建省将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参照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新建、改造影院的政策,鼓励出台允 许台商在闽投资建设影院的先行先试政策。闽台在电影产业学术和人才方面的交流也将加强, 我省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电影专业人才来闽兴业,支持省内电影企业聘用台湾专业人才。

  福建省鼓励各类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投资电影产业,政府相关部门将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 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服务,对非公有制电影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给予国有电影企业同等待遇。 (记者 汤淌)

[责任编辑:普燕]

相关阅读:  

涉台常识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