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7 10:16 来源: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字号:小 中 大 转发 打印
机关各处室、局属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措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六月六日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
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实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157号)精神,以及《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改革要点,结合本局职能,制定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充分预留两岸交流合作用地空间,确保两岸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服务业项目落地
(一)积极主动,密切联系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争取易地有偿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区4万亩,分3年实施,为规划110平方公里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5个示范区(或专业园区)预留用地空间。
(二)每2~3年适时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滚动修编,适度增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为两岸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争取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三)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向两岸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适度倾斜,优先安排对台重大项目用地需求。
(四)涉及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两岸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
服务业用地,由市土总(或专业收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争取3个月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五)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等特定区域内,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点面结合”等方式,加大面向台资企业的土地招商推介力度,主动与优质台资企业沟通洽谈,确定土地出让方案。
(六)设定重大台资项目或涉台项目的土地招拍挂竞买资格时,采用“一地一策”促进项目落地。鼓励台商投资公益性项目(学校、医院和养老服务等),对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二、支持台资企业地区总部建设,盘活土地资产
(七)鼓励我市企业在符合我市“三旧”改造政策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引进台资企业在厦设立地区总部、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配套基地、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并建成整体经营、不分割转让的持有型物业。
(八)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核批给台资工业企业使用的集体用地,经村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且依法办理征收手续报市政府批准后,允许补交土地出让金并转为国有土地,以利于台资企业盘活土地资产,进行土地融资抵押。
三、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九)对重大台资项目或涉台项目的用地审核和报批,采用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的,指定专人负责,全程跟踪,协调做好立项、选址、征地预告、林地审核、环评等并联审批,提高用地报批效率,7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核上报政府。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提前介入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优先安排出让。
(十)对重大台资项目或涉台项目申办土地房屋权证或房产交易、抵押等业务,在地籍调查、房产测绘和交易登记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其中地籍调查及房产测绘缩短为15个工作日,交易登记相关业务缩短一半时限。
(十一)对涉及台资企业、台商投资企业的产权办证和用地等历史遗留问题,加大处理力度,指定专人跟踪指导、协调处理。
(十二)对重大台资项目和涉台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加大协调和裁决力度,主动深入项目一线服务,不定期进驻项目现场,及时跟踪督促,确保项目有效推进和落地。
(十三)积极配合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厦门辖域开展对台合作项目。对涉及台湾测量技师公会所属企业和台商在厦建设管理项目所需的涉密测绘成果及时给予指导申请,并密切跟踪协调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审批。
[责任编辑:孟雅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