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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2011.07.05)

2011-07-11 09:13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37号

  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海峡两岸海运协议》,促进两岸海上直航健康稳定发展,充分发挥直航效益,现就有关政策措施公告如下:

  一、关于增加直航港口

  大陆方面增加潍坊港、安庆港为两岸海运直航港口。至此,大陆方面共有70个直航港口(港区)。

  二、关于两岸间不定期海上货物运输

  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外国企业、经营组织和自然人经第三地从事两岸间不定期海上货物运输。

  两岸登记船舶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经特别许可,两岸具有相应直航运输资质的公司,可租用外国籍船舶经第三地从事两岸间单航次不定期货物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责任编辑:郭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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