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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意见》(2012.06.21)

2012-06-25 09:49 来源:平潭政府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一、支持加快平潭口岸开放和建设,打造两岸便捷往来通道

  (一) 加快口岸开放。按照面向世界全方位开放、服务两岸交流合作的要求,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平潭口岸开放布局,加快在平潭设立一类口岸。

  (二) 加强口岸建设和管理。与地方密切配合,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和高水平管理,力争将平潭口岸打造成“建设一流、管理一流、服务一流、效率一流”的对外开放和对台交流合作口岸,服务平潭开放开发。

  (三) 便利两岸往来。支持平潭至台湾的货运航线和海上快捷客货滚装航线发展,支持台湾地区机动车进出平潭,对两岸货物往来和人员进出,实施更加便捷的口岸通关措施,服务以平潭为节点的两岸往来快速便捷综合交通体系建设。

  二、创新通关制度和措施,构建平潭全方位开放格局

  (四)落实分线管理制度。实施“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分线管理制度,构建有利于两岸交流合作,有利于国家优惠政策实施,有利于平潭开发和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进出方便,有利于实际监管的监管模式,赋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实行更加便利的措施,打造“政策优惠、通关便捷、监管有效、服务优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五)创新通关管理模式。依据平潭岛情,统筹平潭发展目标,科学规划海关通关流程、资源配置,建立以企业管理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中心,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与分线管理模式相匹配,与优惠政策相配套的进出便捷、运作规范、监管有效的海关通关监管制度,服务平潭开放开发。

  三、实施优惠税收政策,支持平潭建设新兴产业基地

  (六)实施优惠的保税、免税政策。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给予免税或保税,支持平潭积极承接台湾及境外高新技术产业转移,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商贸流通、研发设计、会展等服务业,打造以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导、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体系。

  (七)实施“企业自主选择征税货物状态”政策。对平潭保税加工货物销往内地,试行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促进平潭保税加工产业发展,建设海峡西岸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八)实施优惠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平潭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支持平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开发建设步伐。

  (九)实施优惠的旅游购物政策。支持平潭设立口岸离境免税店和台湾小商品交易市场,发挥平潭旅游资源优势,加强两岸旅游合作,将平潭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海岛旅游休闲目的地。

  四、支持发挥平潭对台优势,建设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区

  (十)探索ECFA先行先试政策。支持平潭用好ECFA优惠政策,持续扩大ECFA政策效应,在ECFA后续商谈探索先行先试政策,实行更加开放的对台贸易政策。

  (十一)服务两岸社会融合。支持平潭发挥减免税税收政策优势,创办两岸合作的高等学校,建设两岸文化产业园,兴办两岸合作的医疗卫生设施,加强两岸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合作交流。

  (十二)支持两区对接。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与台湾自由贸易港区对接,开展营运管理、电子口岸、业务交流等方面合作,促进两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作交流与发展。

  (十三)探索两岸通关便利化合作。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支持平潭海关推进两岸基层海关交流互动,试点开展“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海关合作,推动“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积极推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人员往来便捷化、货物往来畅通化等方面的先行先试。

  五、推动区域联动发展,建设海西科学发展先导区

  (十四)推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海铁联运、转关运输等区域通关改革,增强平潭口岸综合效能,促进平潭与周边区域的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区域联动发展。

  (十五)统筹平潭与周边地区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布局,合理规划功能和产业分工合作,推进平潭口岸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其他地区、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区域的协调对接、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责任编辑:孟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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