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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05.01)

2013-03-28 14:28 来源:体育总局网站 字号:     转发 打印

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 17 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  刘 鹏
                              2013年2月21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

  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规范发展体育市场;

  公开、公平、公正;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责任编辑:孟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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