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资料  >  法律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07.01)

2013-06-06 09:50 来源:新华社 字号:     转发 打印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责任编辑:孟雅诗]

涉台常识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