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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九九”后澳门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2012-01-05 10:01 来源:国台办网站 字号:     转发 打印

  (1999年1月15日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开幕式上代表国务院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是包括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九九”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关系,是两岸关系的特殊组成部分。“九九”后澳门的涉台问题,凡属涉及国家主权和两岸关系的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处理,或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处理。依据“一个中国”的原则和“一国两制”方针,中央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理“九九”后澳门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是:

  一、澳、台两地现有的各种民间交流交往关系,包括经济文化交流、人员往来等,基本不变。

  二、鼓励、欢迎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到澳门从事投资、贸易和其他工商活动。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在澳门的正当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三、根据“一个中国”的原则,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空中航线和海上运输航线,按“地区特殊航线”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海、空航运交通,依双向互惠原则进行。

  四、台湾居民可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澳门地区,或在当地就学、就业、定居。现行的入出境方式基本不变。为方便台湾居民出入澳门,中央人民政府将就其所持证件等问题作出安排。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在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基础上,可与台湾地区的有关民间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之间以各种名义进行的官方接触往来、商谈、签署协议和设立机构,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

  七、台湾现有在澳门的机构可以适当的名称继续留存,这些机构和人员在行动上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得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不得从事损害澳门的安定繁荣以及与其注册性质不符的活动。我们鼓励、欢迎他们为祖国的统一和保持澳门的稳定发展作出贡献。

  我们要求台湾方面顺应民心,正视现实,在澳门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一个中国”的原则,决不允许进行“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破坏祖国统一的分裂活动。我们也要求台湾在澳门以适当名称继续留存的机构和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用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不从事有损澳门安定发展的事。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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