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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核定“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修正案

2011-01-05 08:18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记者4日由台湾当局教育主管部门获悉,台行政机构日前核定“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修正案,正式启动采认大陆学历;并核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2011学年度即今年9月将有首批大陆学生来台就读。

  该部门通过新闻稿方式表示,鉴于大陆地区高等教育品质快速提升,而前往大陆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台湾学生以及持大陆地区高等教育学历的大陆籍配偶逐年增加,其升学与就业问题亟待解决,故研拟“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修正案。

  据了解,核定修正内容主要包括:关于申请学历采认对象,增列申请来台就学、在台大专校院开设的境外专班就读、经许可在台团聚、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的大陆地区人民等;明定大陆高等教育学历采认程序;2010年9月3日后于当学期或以后学期入学于大陆高校者,才可申请学历采认;明定不采认医事人员相关学历;1992年9月18日至2010年9月3日期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所取得的大陆学历可申请参加学历甄试,通过后可获台教育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当学历证明”。

  根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台湾公立大学不能招收大陆学生就读学士班,只限硕、博士班招收大陆学生;私立大学则可以招收大陆学生就读学士、硕士和博士班。台教育主管部门将依学校教学资源条件、招生名额及优势、学生辅导机制、两岸交流等因素,审查学校提送的招生计划,择优核定系所招生名额。

  该办法还规定,大陆学生在台就读的学杂费由学校依教学成本订定,但不应低于台湾同级私立学校的收费水平。此外,招收大陆学生数额以台湾招生总名额的1%为限;不会编列预算作为大陆学生的奖助学金;大陆学生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毕业后须于一定时间内离台。

  未来获准招收大陆学生的台湾学校将组成联合招生委员会,编印招生简章并进行招生宣传。台教育主管部门表示,目前预计在2011年2月上旬核定各校招生系所及名额,3至5月办理硕、博士班招生工作,4至7月办理学士班招生工作。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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