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1 09:07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小 中 大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7月20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财政主管部门宣布,若纳税义务人子女或受抚养的兄弟姐妹于去年9月3日以后,在台当局教育主管部门公告认可的大陆41所大学就读,可自2010年度起列综合所得税的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或受抚养亲属免税额。
由于2010年综所税已于今年5月申报,台当局财政主管部门官员表示,符合扣抵规定的纳税民众可从台当局财政主管部门税务入口网打印综合所得税更正书,检附证明文件,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更正。台官员表示,在台当局教育主管部门采认大陆大学学历前已入学,且在2010年9月3日后继续就读者,同样适用扣抵规定。
今年1月6日,台当局教育主管部门修正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并公告“大陆地区高等学校认可名册”。台当局财政主管部门今天发布解释令,核释台湾地区人民就读大陆地区学校,纳税民众列报免税额及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相关规定。
台当局官员表示,在台当局教育主管部门修正大陆学历采认办法后,纳税义务人的子女于2010年9月3日以后,于台当局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41所大学就读(医疗相关科系除外),或于2010年9月2日前入学并继续就读,且没有采认办法第8条规定不予采认学历、或不得申请学历甄试情形,可列报免税额及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
台当局官员表示,若纳税义务人及配偶的同胞兄弟姐妹年满20岁,在大陆地区学校就读,入学时间和就读情形符合上述规定,纳税义务人也可自2010年度起,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中国台湾网 刘海伟)
[责任编辑:赵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