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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

2006-01-16 18:11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县、市设县、市“议会”及县、市政府。县、市“议会”为县、市的“立法机关”,县、市“议员”由县、市民选举,任期四年。县、市政府为县、市的行政机关,置县、市长一人,由县、市民选举,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置副县、市长一人,由县、市长任命,并报请“内政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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