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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2009-09-10 15:35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根据台湾当局“宪法”规定,“行政院”是台湾当局最高行政机关,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总统”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和有关部会首长的副署;“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和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及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或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事项;“行政院”对“立法院”所决议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及重要政策有异议时,须经“总统”的核可,才能移送“立法院”复议,若出席“立法院”的三分之二“立法委员”表决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长”应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1997年第三届“国民大会”通过的“宪法增修条文”改为“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不须经“立法院”同意;同时取消了“副署权”;“行政院”对“立法院”通过的法案不满,可以要求限期复议等。

  “行政院”于1948年5月在南京成立。根据1948年7月通过的“行政院”组织法,“行政院”设有“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司法行政部”、“农林部”、“工商部”、“交通部”、“社会部”、“水利部”、“教育部”、“粮食部”、“地政部”、“卫生部”等14个部以及“侨务委员会”、“资源委员会”、“蒙藏委员会”等三个委员会。以后又多次进行了调整、变更。

  经过多次调整,“行政院”现有“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经济部”、“教育部”、“法务部”、“交通部”等八个部,“侨务委员会”、“蒙藏委员会”二委员会,各部会首长均为政务委员。另设立“中央银行”、“行政院”主计处、“人事行政局”、“新闻局”、“卫生署”、“环境保护署”、“海岸巡防署”、“故宫博物院”、“大陆委员会”、“经济建设委员会”、“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青年辅导委员会”、“原子能委员会”、“国家科学委员会”、“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法规委员会”(目前视同“行政院”本部单位,并未独立在外)、“农业委员会”、“文化建设委员会”、“劳工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公共工程委员会”、“原住民族委员会”、“体育委员会”、“客家委员会”、“中央选举委员会”、“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等各种委员会。(2004年12月23日修正)

  “行政院”组织即“行政院”会议,是“行政院”的决策机关,由“行政院”正副院长、8部2会、及不管部会的7名政务委员组成,院长主持会议,并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备询。其主要职权是提出法案,决定重要政策人事的任免及其他重要事项。“行政院”会议必须经部长和出席过半数以上政务委员的同意才能形成决议。

  “行政院”内部,依“行政院”组织法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均列席“行政院”会议。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行政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行政院”内设秘书处、参事单位、诉愿审议委员会、法规委员会、会计室、人事室等处理幕僚业务。

  “院 长”:吴敦义
  “副院长”:朱立伦
  秘书长:林中森
  政务委员:蔡勋雄、张进福、曾志朗、范良锈、薛承泰 

  地址:台北市忠孝东路1段1号
  电话:(02)3356-6500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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