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第三章 具体承诺
第十三条 市场开放
对于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服务提供模式的市场开放,一方对另一方的服务和符合本协议附件二及本协议其他所列条件的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该方在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中列明的内容和条件。对以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指模式提供的服务,如一方就其作出市场开放承诺,则该方应允许相关的资本移动。
第十四条 其他承诺
双方可就影响服务贸易,但不属于依本协议第十三条列入具体承诺表的措施,包括资格、标准、许可事项或其他措施,展开磋商,并将磋商结果列入具体承诺表。
第十五条 具体承诺表
一、双方经过磋商达成的具体承诺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一。
二、具体承诺表应列明:
(一)作出承诺的部门或次部门;
(二)市场开放承诺;
(三)本协议第十四条所述其他承诺;
(四)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内容。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方式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四、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部门及市场开放承诺适用本协议附件二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逐步减少服务贸易限制
一、为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经双方同意,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展开磋商。
二、依据本条第一款展开磋商形成的结果,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