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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09.01)

2012-10-16 10:52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第 18 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监   察   部   部   长   马 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孟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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