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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11.01)

2012-10-16 10:15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字号:     转发 打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46 号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2年8月2日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七)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第五条 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第六条 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发现携带物存在重大检疫风险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启动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 

[责任编辑:孟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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