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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三通”大事记(1979年-2000年)

2008-12-25 11:09 来源:国台办网站 字号:     转发 打印

  1995年1月 

  祖国大陆航运界人士发起成立“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

  1995年1月30日 

  江泽民主席发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并指出,“早日实现两岸直接‘三通’,不仅是广大台胞、特别是台湾工商业者的强烈呼声,而且成为台湾未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两岸直接通邮、通航、通商,是两岸经济发展和各方面交往的客观需要,也是两岸同胞利益之所在,完全应当采取实际步骤加速实现直接‘三通’”。

  1995年5月 

  台湾经济部门提出了“亚太营运中心计划”,其中要建立制造中心、航空中心、海运中心、电信中心和传媒中心。5月4日,台湾“行政院”通过《境外航运中心设置作业办法》。

  1995年8月 

  两岸的航空公司开展对往返两岸的旅客行李直挂的业务。

  1995年12月 

  澳门航空公司与台北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代表签署《台澳航班运输安排协议》,澳门航空公司的飞机首航台北,实现经澳门机场换航班号,一机到底飞行两岸。

  1996年3月 

  中国航空结算中心与台湾中华航空公司以互相换文方式签订了航空联运结算协议,两岸民航运输票证实现“一票到底”。

  1996年4月 

  祖国大陆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台湾“中华搜救协会”建立了热线联系,对在台湾海峡的遇险船舶实施救助进行合作。

  台湾航运界人士成立了民间航运组织,即“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

  1996年6月 

  香港国泰、港龙航空公司代表与台北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代表签署《台港交换航权协议》。

  1996年7月 

  中国电信与台湾中华电信公司就建立两岸直接通电业务技术问题进行商谈并达成共识。此后,双方建立了直达卫星通信和海底光缆的通信业务,逐步扩大两岸通电业务范围。

  1996年8月 

  香港港龙航空公司的飞机首航台湾的高雄,经香港机场换航班号,一机到底飞行两岸。

  1996年8月 

  交通部与外经贸部先后公布《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管理办法》。

  1996年9月 

  台湾当局采取“戒急用忍”政策,限制两岸经贸关系发展。

  1997年1月 

  大陆的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代表在香港就两岸“试点直航”问题进行协商,并签署“会谈纪要”,决定开通福州、厦门至高雄的“试点直航”航线,中转大陆的外贸货物。4月17日,厦门的“盛达轮”首航高雄港。4月24日,台湾立荣海运公司的“立顺轮”从高雄直航厦门港。

  台湾当局于1997年7月1日开放大陆权宜轮经第三地,可原船载集装箱往返两岸 ;同年10月21日,台“交通部”正式开放干线船舶经高雄港延伸至第三地。

  1997年4月 

  在厦门举办了首届对台出口商品交易会。

  1997年8月 

  台湾复兴航空公司从法国购买的一架ATR-72型客机,从法国经乌鲁木齐、西安、北京,从上海出境,再飞日本的石垣岛到台湾,创下台湾航空公司的飞机飞越祖国大陆的先例。

[责任编辑:杨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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