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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进一步保护儿童 妨害身心发展列虐童要件

2012-11-20 15:43 来源:中新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网11月20日电  据台湾“中广新闻网”报道,台湾立法机构今天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明订凌虐或妨害未满16岁的人身心健全或发育者,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删除拘役,同时,如果意图营利施以犯行,除了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得并处300万(新台币,下同)以下罚金。 

  虐童事件频传,为了保障儿童身心健全发展,“立法院”20日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指出透过凌虐或其它方法,影响幼童身心健全或发育的行为纳为虐童要件。

  提案修法的国民党“立委”谢国梁认为,新法重点在于增订虐童要件。

  “过去条文法案内容只是对他身体要有所损害,可或许饿他肚子、不给饭吃、长期辱骂造成心理创伤,所以条文中把身心损害都纳为犯行的构成要件”。

  同时,条文中更指出,如果意图营利施以犯行,除了有300万元以下的罚金之外,更可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参与修法的国民党“立委”王育敏说,“如果他凌虐孩子还意图要营利的话,那这次修法还是有重罚,过去这部分才处1000元以下罚金,但这次通过的法就是要并科300万以下罚金,所以是采取比较严重的处罚”。

  王育敏更指出,过去法令重点是在身体伤害,而现在更进一步考虑到身心发育,她认为这是儿童保护的新思维。

[责任编辑:孟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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