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1 08:25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小 中 大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6月20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教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教师若行为不检,最长可被执行4年反省期,情节重大者除外。
台湾地区现行“教师法”包括“行为不检有损师道”教师不得聘任的规定,但未考虑犯行人改正的可能,因此被提出修正要求。修正案今日送交讨论后,达到审核门坎。
初审条文规定,教师行为不检违反相关法令或者教师伦理、教学不力或不能工作有具体事实、体罚或者霸凌学生造成身心严重侵害都应受到处罚,教师行为不检经决定解聘或不续聘者,将被根据案件情节,议决1年到4年不得受聘担任教职。
而性侵、性骚扰、性霸凌、体罚对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老师仍要接受不得再任教职的处罚。
对于修正前后的不同,台当局“教育部次长”陈益兴说,相比之前一刀切的判决,“新法”区分为两个样态,情节重大者仍要接受解聘、甚至终身无法恢复教职的处罚,而情节轻微者有1到4年的改善反省期,一旦期满,可回聘为老师。(中国台湾网 李帅)
[责任编辑:孟雅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