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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就“人体试验”修法 非故意致死不符刑责

2012-11-27 15:06 来源:中新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网11月27日电 据台湾“中广新闻网”报道,台湾立法机构今天(26日)三读通过“医疗法”部分条文修正。其中明定医疗机构停歇业的标准之外;也针对医疗机构聘雇或容留不具医事人员者制订罚则;条文中也指出,医疗机构施行人体试验应提交审查,核准后才可施行,如果因为不可预期之因素导致死亡或伤害,不符“刑法”故意或过失规定。 

  三读的“医疗法”提到“人体试验”的相关修正,指出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伤害死亡,不符“刑法”故意或过失规定。参与修法的国民党“立委”苏清泉表示,人体试验其实有很严谨的标准流程。

  “新科技新药物新的喂药耗材,做人体试验后,现在有很严谨的标准流程的SOP,要跟接受试验的病人充分告知并且签约,过程中如果有任何伤害要赔偿,但非恶意的话不付刑责”

  苏清泉认为,对人体试验限制进行松绑,对台湾医疗生技产业有相当的帮助。

[责任编辑:孟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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