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5 10: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小 中 大 转发 打印
中新网2月19日电 想要以“假发票”、“人头炒房”的方式逃漏税,未来恐怕会被论以“洗钱罪”。台湾当局法务部门研议要将“诈欺型逃税”,列为洗钱罪的“前置犯罪”;不过有律师却表示,这可能会违反比例原则。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为了通过“亚太防制洗钱组织(APG)”评鉴,法务部门研议要将“诈欺型”税务犯罪,列为洗钱罪的“前置犯罪”,纳入近期要推动修正的“洗钱防制法”当中;未来一旦修法通过,“以诈术逃漏税”者,将可能被追究洗钱罪刑责,最高可处有期徒刑7年。
不过,有律师却指出,以诈术逃漏税的犯罪手法不一,如果只是触犯轻微的犯罪态样,就被论以较重的洗钱罪,可能会显失公平,也不符合比例原则;而且虽然现行的“税捐稽征法”第41条规定,以诈术逃漏税者,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6万元新台币罚金,但就司法实务而言,如果逃漏税金额不高的话,大部份都是轻判后再补税即可了事,骤然处以重刑恐怕不符法理人情。
[责任编辑:孟雅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