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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利用政策》(2012.12.01)

2012-11-13 15:35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字号:     转发 打印

  为了鼓励、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领域,特制定本政策。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策。本政策中天然气是指国产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矿瓦斯)、煤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一、基本原则和政策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整体考虑全国天然气利用的方向和领域,优化配置国内外资源;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并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化政策;坚持量入为出,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发展天然气市场。

  (二)政策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优化天然气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

  二、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

  (一)天然气利用领域根据不同用气特点,天然气用户分为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和其他用户。

  (二)天然气利用顺序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第一类:优先类

  城市燃气:

  1、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2、公共服务设施(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医院、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火车站、福利院、养老院、港口、码头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用气;

  3、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及液化天然气汽车),包括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载客汽车、环卫车和载货汽车等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车辆。

  4、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5、燃气空调;

  工业燃料:

  6、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断的用户;

  7、作为可中断用户的天然气制氢项目;其他用户:

  8、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9、在内河、湖泊和沿海航运的以天然气(尤其是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船舶(含双燃料和单一天然气燃料运输船舶);

  10、城镇中具有应急和调峰功能的天然气储存设施;

  11、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

  12、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责任编辑:孟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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