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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01.01)

2012-11-30 10:53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22 号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苗圩
                              2012年11月5日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孟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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