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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12.05)

2012-12-14 16:18 来源:文化部网站 字号:     转发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依法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明确演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文化部制定了《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2年12月5日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人员管理,明确演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是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全国通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括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第四条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个体演出经纪人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五条演出经纪人员在演出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文化部指导监督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演出经纪人员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七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一)制定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演出市场政策法规、演出市场基础知识、演出经纪实务以及从业规范、艺术基础理论。 

  (二)每年应当组织2次全国性考试。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合格名单并核发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三)统一印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书全国统一编号。 

  第八条凡年满18周岁以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九条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应当注销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条演出经纪人员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责任编辑:孟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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