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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法明确医疗纠纷问责 协调不成可申请补偿

2012-12-17 15:13 来源:中新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网12月13日电 为建立良好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有效改善医病关系,台湾当局行政机构今日通过修法,明定医疗过失刑事责任的界定、并强化调解机制。针对医疗过失的“灰色地带”,将设有“补偿制度”。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医疗法修正草案”明定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以故意或违反必要医疗义务、且偏离医疗常规致病人死伤者,才需负刑事责任。并且明定判断标准,应以该医疗领域当时当地之医疗水平、医疗设施及客观情况为断。

  修法还强化了现行“调解机制”,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前,应先经调解。刑事诉讼中的案件,检察官或法官取得病人或家属同意,也可移送调解。

  为了“促进病人权益,迅速了解真相”,草案还规定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或增设“关怀小组”,提升医疗机构与病人良好之沟通方式与管道。依法进行的调解,也不收取任何费用,如已经向民事法院起诉,调解成立后,病人也可申请退还裁判费2/3。 

  草案针对“难以分明责任归属者”的医疗纠纷,如造成死亡或重大伤害,设“补偿基金”,在两个月内给予补偿。要注意的是,如果要申请补偿,就不能提起相关民、刑事诉讼。

  补偿基金来源包含医疗机构缴纳医疗风险分担金、当局预算、烟品健康福利捐、捐赠收入等。

  补偿基金还设有“追偿返还机制”,如事后发现是医事人员故意或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医疗过失,则当局可以向有过失的医疗人员追回补偿金。

[责任编辑:孟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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