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6 11:10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小 中 大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8月6日消息 台“立法院”6日三读修正通过“渔业法”部分条文,台湾渔船在受海盗或非法武力威胁等高风险海域作业,可僱私人武装保全人员。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台湾渔业人渔船经当局主管机关核准作业海域范围,含有受海盗或非法武力威胁高风险海域者,得僱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的私人武装保全人员,并应逐船检附相关文件,事先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条文还明定,渔业人应令其僱用非台湾籍私人武装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枪砲、弹药、刀械,在境外登(离)船,并不得进入已报请备查受保护渔船以外台湾管辖领域。(中国台湾网 何建峰)
[责任编辑:王伟]